*纪*务处分的种类及其后果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1-08-30 点击量:

*纪处分的种类

对*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内职务;

(四)留*察看;

(五)开除*籍。

对于违犯*的纪律的*组织,上级*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组织,上一级*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纪处分的后果

1.*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内提升职务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

2.撤销*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员由*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内职务。对于在*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

*员受到撤销*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察看处分,分为留*察看一年、留*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察看处分一年的*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察看期限。留*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员受留*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籍。

*员受到留*察看处分,其*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外组织撤销其*外职务。受到留*察看处分的*员,恢复*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内担任和向*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员受到开除*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的,依照规定。

5.*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察看以上(含留*察看)处分的,*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6.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7.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组织中的*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的生活;不符合*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摘自《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

*务处分的种类

*务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务处分的后果

*务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1.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被撤职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衔级和级别,同时降低工资和待遇。

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务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六项规定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调离岗位、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未担任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对其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6.公职人员被开除,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受到解除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处理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7.公职人员被开除的,自*务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应当解除其与所在机关、单位的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

公职人员受到开除以外的*务处分,在*务处分期内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务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晋升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务处分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恢复原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务处分法》)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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